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环境资源司法工作的保驾护航,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环境纠纷日趋增多,尽管我省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成为加快发展生态文明、推进“两美”浙江建设的一块短板。 一、当前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司法力量介入不足。当前,环境纠纷成为全社会热点问题,我省某市2014年政府阳光热线受理的环保类案件达1.2万余件,环境类问题连续两年在50多个问题类型中占比最高。而通过法院审理的仅13件,占环境纠纷投诉的1%左右。环境纠纷高位运行、环境诉讼低位徘徊现象明显。 2.违法成本明显偏低。在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中,仍以传统环境刑事犯罪为主,而对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新类型环境犯罪问题,或是惩治打击力度不够,或是没有纳入刑罚惩治视野。即便针对传统环境刑事犯罪,缓刑适用比例也比较高,如我省某市历年来已判环境刑事案件中适用缓刑占比高达78.4%。对于一些环境侵权行为,百姓较少通过诉讼制止侵权、恢复环境生态,往往“私了”解决。 3.过度维权依然存在。维权过度、恶意缠绕企业等现象在浙江环境纠纷中一定范围内存在,有些人以企业存在一些环境问题为由要求高额赔偿,或以尚不能确定甚至不存在的所谓环境问题纠缠企业赔偿,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 4.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由于非诉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行政庭执行,而基层法院行政庭人员配备较少,加之环境专业知识薄弱,导致环保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效果比较差。如2014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向法院申请环保非诉案件强制执行2357件,法院执行了1700件,执行率为72%,而实际执结率则比此更低。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之所以存在以上不足,其主要原因是:一是缺乏环境法律诉讼意识,习惯找政府解决。受害者往往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更愿意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解决损害赔偿纠纷,很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是缺乏专业化审判机构,审判力量薄弱。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存在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以及因果关系认定难问题,目前我省尚未建立专业审判法庭,现有机构和人员难以满足环境司法保护的需要。三是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立案门槛很高。环境污染案件往往涉及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此外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仅为有关组织和机关。而目前全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诉诉讼机制尚未开展,符合起诉条件的环保公益组织仅35 家,2013年以来我省仅发生1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四是缺乏完善的执行机制,有效举措不多。环保案件实际执行率偏低,如“责令停止生产”和“代履行”等,执行机制还不完善,存在被执行人往往在案件执结后又偷偷恢复生产和“代履行”鲜少执行的情况。 为此,我们建议: 一、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构 一是建立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属管辖指导辖区环境资源案件。跨地区设立巡回环保法庭,集中受理并解决跨地区环境污染案件,以及受理尚未具备条件建立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所在地市的环境资源案件。二是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模式。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管理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并从严控制缓刑适用,以提高环资资源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三是加强专业审判人员力量。一方面内挖潜力,对现有审判人员强化专业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另一方面外引智力,积极探索建立环境问题专家人才库,吸收环境资源类专家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 二、探索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我省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构建和完善有利于检察机关及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体制机制,以此解决环保案件立案门槛高问题。二是大力扶持公益诉讼组织。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培育扶持一批环保公益组织发展壮大,解决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缺乏问题。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三是设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在省、市两级层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构成,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费用的先行垫付问题,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 三、创新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机制 一是建立联动执行工作机制。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强化环保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会同环保及其他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执行工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实际执结率。二是强化实际执行效果。建立执行效果回访制度,特别是针对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将恢复原状作为非刑罚处罚创新手段并回访执行效果,以体现环境资源案件处理结果所具有的恢复性功能。三是推动应用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探索建立环境污染侵害人押金预交制度或设立环境行政“代履行”基金,推动环保行政部门及时采取“代履行”措施,防止因延误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而导致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 四、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公开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及宣传力度,发挥庭审和法律文书的宣传示范作用。二是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制定出台环境资源案件庭审旁听实施办法,规定凡属重大、典型的环保案件,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旁听庭审,并通过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介直播案件开庭,扩大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影响,引导百姓敢于维权、理性维权。三是强化执行信息公开。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实际执行率偏低情况,规定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情况须及时通过当地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置于阳光监督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