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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通过立法方式确立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3-12-24 点击数:1316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个人的财产越来越多,尤其是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已普遍为私人所有,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以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在现实操作中,遗嘱的办理和执行过程出现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公证遗嘱在法理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公证遗嘱,是以公证的形式做成遗嘱,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所采用。
             1、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违背了意思自治、遗嘱自由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的“遗嘱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都赋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法律地位,即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
          遗嘱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订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权利。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立法中的体现,为当代各国继承立法所肯定、遵从,我国也实行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是公民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成立与其生效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人的主观意愿随时会发生变化。当遗嘱人想撤消或变更自己的公证遗嘱时,可能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再次公证手续,又不能用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最终意愿。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对公民自由处分财产权利是一种束缚,严重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
          2、公证遗嘱限制了遗嘱人行使遗嘱撤销权的方式。遗嘱撤销权,是指遗嘱人订立遗嘱后,在其死亡之前依法享有的撤销或变更其所立遗嘱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如果要撤销原立的公证遗嘱,必须再次办理公证遗嘱才可。这实质上已经限制了遗嘱人行使遗嘱撤销权的方式,不符合法理及事实。另外,从遗嘱应受利益的第三人来看,在遗嘱没有生效之前,其尚未实际取得权利,遗嘱人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对第三人的权利并无损害。因此对遗嘱人遗嘱撤销权的行使没有限制的必要,对遗嘱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更无需规定。
          3、公证处提供的遗嘱公证业务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按照《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而实际情况是,社会上公证员极度短缺,以杭州为例,全市有12家(不含县市)公证机构,仅有公证员60余人,已完全不能满足市民对公证业务的需求。而公证人员又由于工作繁忙或者主观忽视,往往认为只要是遗嘱人当着公证人员的面立遗嘱,由公证员出具公证书就可以了,而不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这种做法不利于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利于平衡各类矛盾纠纷,甚至还可能导致公证遗嘱最终被宣告无效。
          二、律师见证遗嘱的优势
          律师见证是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且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本所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与公证遗嘱相比而言,律师见证遗嘱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办理遗嘱的需求,其优势主要表现在:
          1、具备足够的专业律师可从事律师遗嘱见证工作。最近两年律师行业发展壮大很快,每年执业律师人数都以百分之十几的比例增加。2012年,杭州市就拥有注册执业律师3103名。针对目前社会高度增长的遗嘱办理需求,律师行业拥有足够的人才储备可以服务社会。律师和当事人的一对一服务,有利于律师全面审查整个遗嘱事件,确定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了解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等。如:当事人家里有哪些人?是否都有工作?有什么财产?为什么只给这个人而不给其他人等。从而确保律师见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律师遗嘱见证服务一般优于遗嘱公证服务。律师可以凭其专业和经验帮当事人起草遗嘱,并提供遗嘱、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律师也可以按照遗嘱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其提供上门办理律师遗嘱见证服务。律师遗嘱见证的延伸服务也较多,比如遗产的筹划、遗嘱的执行等。律师还可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发生时公开遗嘱。
          3、律师见证遗嘱的撤销或修改方式比较简便。就遗嘱的撤销或修改来讲,公证遗嘱只能公证撤销,而律师见证遗嘱更方便遗嘱人的反悔。律师在与遗嘱人确立了遗嘱见证服务后,遗嘱人如需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的,可与遗嘱见证律师直接联系,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进行修改和终止遗嘱保存、索回资料权利。这样可以避免多份相互矛盾的遗嘱并存的情况,使遗嘱最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与摩擦。
          三、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律师遗嘱见证虽然较遗嘱公证更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可以更加快捷、及时为遗嘱人提供遗嘱见证服务,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律师见证遗嘱该具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而仅仅将律师见证遗嘱的效力归于一般遗嘱。加上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原则,使得律师遗嘱见证无法与公证遗嘱相抗衡,当存在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即使律师见证遗嘱是当事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不得不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这其实已经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虽然规定律师可以承办继承、赠与等民事行为的见证义务,但是并没有赋予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并不利于开展和推广律师遗嘱见证服务,不能满足办理遗嘱见证的社会需求和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贯彻和执行。
          为此建议:全国人大能够通过明确立法的方式确立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将律师见证遗嘱提升至与公证遗嘱同等的效力,确认律师见证遗嘱可对公证遗嘱进行变更和撤销,当两者并存时以最后形成的遗嘱为准。其次要严格规范律师遗嘱见证的具体程序和工作注意要点,加强律师遗嘱见证的规范化操作。
          (反映人:365bet下载手机版_Bets365_365速发登录入口杭州市委会副主委、杭州市政协常委、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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