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近年来,我国整体生态保护有所好转,但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在此关键之际,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生态红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些均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生态文明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深切关注。 生态红线是系统性的,需要不断完善。而目前对生态红线还存在一些争论,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生态红线管控政策措施和生态红线管理法规,对生态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管控: 1、生态文明建设应设立人口、资源和环境三大红线体系。生态红线不仅包括自然生态功能保障,也应该包括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包括区域性的划线:生态控制线内的土地分为严格保护区、控制开发区,对建设项目实行分区管制。其次是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对规定允许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过程控制,要求其在规划设计及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环保生态的原则,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较低的规划建设技术,加强各项配套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第三是对既有建设项目及村庄实施分类处置。现有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工业项目和开发项目逐步退出或有计划迁移。 2、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生态保护红线体系。作为国家战略,生态红线必须由多个部门协调的工作,特别需要规划、国土部门的参与。因此,国家应协调多个部门,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生态保护红线体系。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工具,对全国土进行统一规划与控制性管理。对国家自然资源进行集中的管理,从而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 3、必须要有制度保障。应建立红线区管护问责制度,落实管护单位,明确人员、职责与任务,建立考核机制,保障好生态红线区的休养生息;建立生态准入制度,将生态红线区保护要求纳入环保体系,作为项目环保审批的先决条件,对生态红线区保护要求冲突的项目实施“零容忍”;建立生态红线监察制度,对于生态红线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污染整治与生态修复专项行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行为进行清理,同时督促生态修复项目尽早、尽快、尽好完成。红线指标是一个很复杂的体系,生态控制线调整只有在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确需对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情况下才能依程序进行。调整生态控制线必须遵循生态优先、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 4、生态红线应从生态空间红线向生态资源红线和生态环境红线延伸。生态红线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红线和生态安全屏障保护红线。为此,应建立健全覆盖主要生态系统、禁止开发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纵向生态补偿机制。目前生态补偿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补偿额普遍只是象征性的,调动不了保护生态的积极性。为此,应推动建立开发与保护地区之间、受益与保护地区之间、上下游地区之间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让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同时,应引入税收、市场等机制,严格控制生态红线区内土地和生态资源占用,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产业和贸易等经济手段,改变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现状,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源环境的补偿机制、投入机制、产权和使用权交易等机制,从根源上阻止自然资源的过量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并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反映人:365bet下载手机版_Bets365_365速发登录入口浙江省委特邀信息员、温州市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教授高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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